聊城:盗窃犯出狱后再作案 偷信号发射器32个获刑12年

2018-07-17 11:57:37 lcj

齐鲁网聊城2月8日讯(记者 左新新 通讯员 王希玉 潘辉)近日,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盗窃案。盗窃犯苏某某出狱后不思悔改,再行不端,多次在乡村头、麦田内,爬上信号塔,使用断线钳剪断电线方式,盗窃信号发射器。被告人苏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被告人苏某某,男,1975年1月出生,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犯盗窃罪,其于2011年11月21日被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元,2014年7月1日减刑释放。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份以来,被告人苏某某驾驶轿车,多次在聊城市东昌府区堂邑镇、梁水镇镇、斗虎屯镇、侯营镇、道口铺街道等乡、镇、办事处的村头、麦田内,爬上信号塔,使用断线钳剪断电线的方式,盗窃联通公司、移动公司信号塔上的信号发射器(RRU设备)共计32个,价值555970元。案发后,追回赃物RRU设备12个,已发还被害单位。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苏某某的行为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依法应予刑罚。被告人苏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苏某某因在某小区盗窃被抓获归案后,主动供述了起诉书指控的其他犯罪事实,属坦白;并能当庭自愿认罪,且部分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依法对其可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苏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被告人苏某某退赔中国联通集团移动网络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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