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开汽车锁公司,汽车开锁公司,盗窃案王某案例剖析

2021-12-12 15:44:41 莱芜万宝开锁配汽车钥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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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王某盗窃案

案件类型: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2020)辽0112刑初478号/刑事一审
(一)案件详情:
被告人王某。因本案于2020年11月1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浑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经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浑南区看守所。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沈浑南检刑检刑诉〔2020〕4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黄恒江、检察官助理殷明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9月30日零时许,被告人王某在沈阳市浑南区华发首府地下车库内,发现被害人李某停放的车辆(红色特斯拉,牌号辽A×××××)车门未锁,遂将该车后备箱打开,盗走贵州茅台酒(53度飞天茅台5**ml)2箱,共计12瓶。经沈阳市浑南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盗窃的茅台酒价值人民币33600元。   
被告人王某于2020年10月3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量刑建议无异议。
(二)裁判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0月31日起至2021年10月30日止)
(三)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王某当庭自愿认罪且案件适用认罪认罚制度,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主动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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