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第一天就盗窃!男子频换工作盗窃财物获刑十个月

2022-01-07 20:09:18 莱芜万宝开锁配汽车钥匙

正义网济宁1月7日电(记者郭树合 通讯员林茂)日前,由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盗窃案宣判,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责令被告人刘某依法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据悉,2021年3月,刘某到一家火锅店打工,上班第一天就在员工宿舍实施盗窃,盗得一部价值860元的黑色手机,后到手机维修店,加300元换购了一部其它品牌手机。随后,刘某又去另外一家火锅店面试服务员岗位,成功入职后在员工宿舍抽屉里盗窃两张银行卡,后利用pos机刷卡套现2000余元。没过几天,刘某再次更换工作,来到一家洗浴店上班,同样是上班第一天,就盗窃了一部价值720元的蓝色手机,后被其以300元的价格卖掉。



除了以上班为掩护,业余时间的刘某也没闲着,凌晨5点在某批发市场采取用铁棍撬锁方式连偷三家店铺,盗窃银行卡两张、十几元现金及一支口红,后持该银行卡刷卡套现1900元。



经查,被告人刘某2020年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处罚金5000元;2019年因盗窃被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给予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



任城区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刘某利用在火锅店、洗浴店等上班之机,到上述店内员工宿舍盗窃手机、银行卡等财物一宗;被告人刘某采取撬锁等方式先后进入三家店铺盗窃银行卡等物品一宗,以上盗窃财物价值共计5750余元。认为被告人刘某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来源:正义网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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